会计工作内容及要求

2021-06-24   来源:财务工作总结

1,每天审核报销单,报财务经理复审后在财务软件中编制记账凭证。

2,即时认证增值税发票,注意代开的发票代码。月底将认证通过后打印表格,做预申报和免抵退时用。

3,将已经付款的运输费发票或“四小票”中的一种在InvClient2.3抵扣程序中输入,经审核后打印表格装订好备用,认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文件在打印项目内导出。

4,月初根据财务软件导出相关资料编制各项报表和免抵退核算资料。在2006年水电,运输费统计中登记好相关数据。

5,每月8号以前完成上月日常预申报、TRAS重点税源数据申报工作。

6,每月8号以前在6.0系统中和免抵退文件夹中完成“免、抵、退”前2月的汇总申报工作,注意对应关系的核对,报国税。

7,月底27及8号前完成计统办统计报表的相关工作(注意月、季度报表)。每月(季)10号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申报工作。

8,根据报关部出口报关清单开具出口商品发票,月底核对准确后将数据导入2006销售,月底根据汇总做销售收入凭证。注意:汇率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9,月初完成预算执行数据录入,再在货币收支表中进行核对汇总工作。

10,月末计提固定资本折旧,注意上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并填制计提累计折旧凭证。计提工资中填列其他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本月员工资等数据,编制相关凭证。

11,进入电子口岸网页递交退税黄联。

12,保管收款收据,出纳领取时做好登记及复核。

13,按时整理资料,以便归档管理。适时关注税局及出口官方网站,了解最新的通知及软件升级等相关信息。

14,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共有七章52条。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根据《会计法》国家出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共六章101条。学校是事业单位,业务相对简单,我想结合近两年在学校财务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与学校业务联系较紧的要求,给大家谈几点要注意的事项。

一、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 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四、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出纳也要有会计证。驾驶员要有驾驶证一样)(政策水平强高、业务能力强、岗敬业、能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同志到财会队伍中来)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现状是轮换较少,年龄偏大,青黄不接。我们提倡轮换,更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接触会计业务,快速成长。)

六、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七、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八、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财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九、会计工作交接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现状是不办交接,人走会计档案走)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食堂帐)

十、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十一、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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