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鉴定

2021-06-24   来源:财务工作总结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5〕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的规定,现将开展2015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范围

年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15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内容和标准

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129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鉴定为A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2.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不足两名、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未配备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小型企业未配备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的;

3.单位任用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4.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5.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或在会计电算化备案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舞弊、造假等行为的;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7.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于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跟踪监管责任制,明确跟踪监管人员,并结合年鉴要求、指导D类单位进行整改,争取D类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有所提高。但经整改后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D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2.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

3.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4.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失实的;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不合格,超过整改期限经考核仍不合格的;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

7.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对于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129号文的有关要求,全面复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三、年鉴程序

(一)A类单位和D类单位年鉴程序。凡符合年鉴范围的A类和D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予以通知。对经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的单位,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2)。对于整改结束后仍被鉴定为D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完整的会计诚信档案,记录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并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B类单位和C类单位年鉴程序。对于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要求其在2015年5月31日前,按照129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对于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不作另行通知。

(三)年鉴结果汇总。主管财政机关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年鉴工作,并将年鉴结果输入“上海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是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主管财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加强年鉴工作和后续管理,充分落实对A类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对D类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精心组织。主管财政机关应设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鉴定和管理。应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参加年鉴,确保年鉴工作规范有序,确保年鉴标准和内容严肃统一。

(三)协同配合。主管财政机关在年鉴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意见,适当关注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对单位相关信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其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影响。同时,还应与日常会计管理工作相结合,重点关注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电算化备案等情况。

(四)总结完善。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反馈年鉴工作中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2015年度年鉴工作总结

年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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